第一條 依 據
為加強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發生,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游泳場所,包括人工游泳場所、天然游泳場所和水上游樂設施。
第三條 用語含義
(一)本規范所稱游泳場所,是指能夠滿足人們進行游泳健身、訓練、比賽、娛樂等項活動的室內外水面(域)及其設施設備。
(二)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是指將使用過的游泳池池水,按規定的流量和流速從池內抽出,經過濾凈化使池水澄清并經消毒殺菌處理后,符合相關水質標準后,再送回游泳池內重復使用的系統。
(三)直流式給水系統,是指將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流,按設計流量連續不斷送入游泳池,再將使用過的池水按相應的流量連續不斷經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給水系統。
(四)直流凈化給水系統,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經過濾凈化和消毒殺菌處理達到游泳池水質標準后,按設計流量連續送入游泳池,再將使用過的池水按相應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統。
(五)浸腳消毒池,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腳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設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強制淋浴,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身體清洗而在通道上設置的淋浴裝置。